1. 內政部 98.06.04 內授營更字第0980805390號函 各級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設定附款內容,亦即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建築執照中加註列管;實施者如未履行其附款,經各級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變更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