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1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893700號函
- 有關市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似無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適用,亦無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土地徵收條例給予補償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139200號函
- 政府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之流程,依促參法僅就其基本架構作原則性之規定,對於細節性項目及其他執行、作業程序,在不牴觸本法基本架構與立法精神之前提下,本屬主辦機構得以職權予以裁量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