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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271號令增訂公布第29-1、49-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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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23 北市法二字第09834185300號函
  • 按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故樓上專用管線,貫穿並懸掛於樓地板下方,若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本文規定之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管線,即無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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