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4.10.14 消署預字第1041116520號函
- 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10.22 農授水保字第1030236374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經營人」而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4.23 北市法二字第09834185300號函
- 按建築物樓地板排水管維修費用之負擔,應先確定究屬建築物何部分之管線,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義務,並負擔修繕費用。故樓上專用管線,貫穿並懸掛於樓地板下方,若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本文規定之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管線,即無該條之適用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12 北市法二字第097324193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催繳住宅繳交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轄區派出所,將使相對人無法處於了解該催告內容之地位,即不生民法上催告之效力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734000號函
- 本案基於區分所有權人身分積極爭取權益,涉及「臺北市市場管理處辦理公有零售市場零星修繕經費支用作業規範」於有繳交公寓大廈管理費是否適用與自治會間之權利義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修正因應此類情形
6.
- 內政部 92.02.07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571號函
-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