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4.12.22 檔應字第1040005454號函
- 民眾申請釋示檔案法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無違憲或違背其他法令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730900號函
- 區分所有權人將房屋售出後已非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相關文件,並應遵守原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而原區分所有權人似已無請求閱覽相關文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