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7.29 法制字第1030251856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6.18 北市法二字第097315452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前成立者,因報備需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及第32條規定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1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696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34條所指之「送達」,屬於私人對私人之送達,法律並未限制送達之方式,僅須當事人確實收悉該文書即可,如投入住戶信箱、住戶簽收或掛號郵寄等方式,均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