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97.03.10 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1762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非法人團體,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就民眾申請政府資訊時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仍得審酌其拒絕提供閱覽複製之表示是否符合規定之情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0.08 北市法二字第09231084900號函
- 管理委員會既屬非法人團體性質,代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且法律亦明定具有當事人能力,而主任委員為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則於程序上便宜之計,似得以管理委員會為處分之相對人,此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