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7.29 法制字第1030251856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故以自治條例規定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宜請釐清再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30 北市法二字第09730218500號函
- 有關內政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釋,應認為須「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權利人非屬同一人」者,始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限制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2.23 北市法二字第09330142700號函
- 有關專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權限,應屬法律保留事項,規約內容針對專有部分之規範,原則上僅能就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及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規範,至於共用部分,規約之主導性則較強,而有較大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