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82700號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及第48條第3款於修正後,其請求閱覽之範圍,當係依修正後之該規定辦理,而不問其資料係於何時作成,方符其立法目的保障利害關係人之閱覽權利 2. 內政部 93.06.16 台內營字第0930083975號函 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