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5.10 法律字第106035050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10.22 農授水保字第1030236374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為「經營人」而負擔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義務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11.24 環署水字第0980099407號函
-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820條或土地法第34-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