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 106.06.16 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8607號函 鄉(鎮、市、區)公所如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受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報備者,於相關程序辦理完備後,應逐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時副知該轄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