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10 府授都規字第1113018778號函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有永久性空地時高度比認定,得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或第11條規定,並皆得依第1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