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 111.08.23 府授都新字第1116021580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有關都市更新案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為公園、綠地、廣場等空地時高度比檢討事宜,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規定適用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10 府授都規字第1113018778號函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有永久性空地時高度比認定,得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或第11條規定,並皆得依第1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