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8 簽見 公共設施用地內,除為標示該建築物或標的物功能名稱之招牌或公共設施認養標示牌外,不宜再申設其他商業性之招牌廣告物,以維公共設施用地劃定目的,故分區管制規則條文意旨,如未經市府核准,不宜設置廣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