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10 府授都規字第1113018778號函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有永久性空地時高度比認定,得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或第11條規定,並皆得依第12條規定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02.23 北市都規字第1103002239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有關88年11月10日府都一字第8807555800號公告實施「變更台北市北投溫泉親水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涉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3.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9.09.21 府授都規字第1093085835號函
- 考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規定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授權所訂之「得」予放寬規範,自得依前述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比
4.
- 臺北市政府 108.05.07 府授都規字第1083038895號函
- 核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規定所涉及建蔽率及高度放寬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