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11.17 北市都授新字第105320992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之臺北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如涉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之限制時,得提請都市更新審議會議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而不受該規範之限制
2.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6.07.25 府都新事字第09630628300號函
- 函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有關權利變換最小建築面積及其對應之土地所有權面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