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06 北市法二字第09531225700號函 主管機關於職掌必要範圍內,基於促進實施者進行更新目的,該實施者應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似可將更新單元內違章建築物門牌編訂、戶籍等資料協助、提供實施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