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93.04.15 北市都新事字第09330042700號 都市更新條例第30、31條有關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規定意旨,係針對原土地所有權人因辦理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為維持一定居住水準品質,而予以限制;至於更新實施者應予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尚不受最小分配面積單元限制,本處尊重市場機制做適當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