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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利字第1103016738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0年9月17日起生效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簽見
  •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佈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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