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31 簽見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法令違憲審查之解釋,原則上應自解釋公佈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經該解釋宣告與憲法意旨不符之法令,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