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3 北市法二字第09630523400號函 河濱公園內有長久停放、留置之車輛,且為有牌照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予以裁處,如為無主車輛,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由管理機關權責認定是否屬於廢棄物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