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1 北市法三字第09532666100號函 自來水園區雖提供民眾使用,且本於「以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發展事業」之目的,並以增加營收為考量,似非屬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其性質與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容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