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436700號函 本案舊有布商營業場所,既經調查並無門牌號可供認定,自不得以所涉辦法建築物認定規定,予以核發拆遷補助費,惟既經市場管理處同意安置,形式上亦比照登記有案攤棚拆遷處理,倘再予拆遷處理費,有違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