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 100.10.17 府工園字第10030315200號令 臺北市政府對於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21條之規定,內容中提及「建築物」之部分,係以拆遷公告日前1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後門牌若有分編、增編者,仍以原有門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