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6-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748900號令修正公布第3、12、20~22、27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 100.10.17 府工園字第10030315200號令
  • 臺北市政府對於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0、21條之規定,內容中提及「建築物」之部分,係以拆遷公告日前1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後門牌若有分編、增編者,仍以原有門牌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