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28 北市法二字第09531932400號函 如在環境影響調查結果因應對策確定前,實無期待起造人有繼續建造行為之可能性,環保主管機關新增之要求,屬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事由,故似可援引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酌予增加建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