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7 北市法一字第09431438800號函 凡於現場帶頭起鬨,並指揮群眾遊行之人,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似得認為係該遊行之首謀者,而應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論處,至於不遵解散命令之人,如意圖滋事,似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