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7.14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29號
-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若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若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
- 法務部 95.03.16 法律字第0950009542號書函
- 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因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且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