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7.14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0829號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若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若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16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