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7.10 法制字第10102115070號函
-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6款及第8款,所謂「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有無可認為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之解釋空間,宜由該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慎考量處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1042100號函
- 有證攤販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應獲得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同意,否則如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18條得註銷攤販許可證之情事,市場處自得予以註銷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14 北市法二字第9020094700號函
- 攤販營業採許可制,許可營業之攤販死亡後,其原領有之營業許可證即應自動失效,並無所謂繼承情事,因此若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有意繼續以攤販為生,即須另行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屬新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