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1042100號函 有證攤販設攤地點涉及私人土地,應獲得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之同意,否則如有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18條得註銷攤販許可證之情事,市場處自得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