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9.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2450100號函 有關臺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查獲僱用未成年少女數名,於該店內從事坐檯陪酒、性交易等行為及違規經營登記範圍外之酒吧業,其違規態樣係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乙案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