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4-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3930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7.28 北市法綜字第09835421600號
  • 建築法之規定,目的在維護建築物之合法使用,而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則在加強對特定行業之管理,兩者之立法目的不同,似不具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其構成要件似無法互相涵蓋,從而似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
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