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7.28 北市法綜字第09835421600號
- 建築法之規定,目的在維護建築物之合法使用,而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則在加強對特定行業之管理,兩者之立法目的不同,似不具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其構成要件似無法互相涵蓋,從而似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適用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6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91000號函
-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與建築法第91條規定競合部分,罰鍰以建築法優先適用,又如涉及建築法第94條,一經移送司法機關時,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即應不得再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