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14300號函 商業登記法第32、33條中之「命令停業」及「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或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中之「勒令其停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屬經營管理行為,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可一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