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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3-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財四字第09416183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0 簽見
  • 本案經洽詢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該契約之租賃標的屬市有公用財產,應適用所涉規定,又依契約第3條約定,建物租金係按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後,以六折計收,似亦與上開房屋租金額最低下限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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