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3.20 簽見 本案經洽詢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該契約之租賃標的屬市有公用財產,應適用所涉規定,又依契約第3條約定,建物租金係按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後,以六折計收,似亦與上開房屋租金額最低下限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