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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13 行執法字第10200525190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8、39條等規定參照,就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部分,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依法為送達,並於該負責人有逾期不履行情形,始可依法移送分署就該負責人之財產執行;又優先於普通債權規定於執行公司負責人財產時亦應適用;如中央健康保險局認公司負責人應負上述清償責任,對公司負責人另作成行政處分定期命其清償,並依法為送達,嗣因該負責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分署形式上判斷該行政處分雖符合移送執行要件後開始執行,惟究是否可據以執行產生疑義時,仍得請中央健康保險局釋明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