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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1.
  • (廢) 財政部 93.05.05 台財稅字第0930452365號函
  • 按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為稅捐稽徵法第3條前段所定;若於委託代徵期間發生國家賠償請求事件者,應以代徵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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