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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2.04.09 法律字第10203503150號函
  • 關稅法第9條、海關緝私條例第49-1條、稅捐稽徵法第35-1條等規定參照,該等規定係就案件執行期間,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執行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而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故在徵收期間(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機關自得以憑證再移送執行
2.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2035014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關稅法第9條規定參照,關稅、海關緝私條例罰鍰及海關代徵稅捐執行案件,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就執行案件核發執行憑證者,自有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適用,即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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