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47500號函
- 依房屋稅條例組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經評定並公告之房屋標準價格,其並非就個案決定,而係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規範,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並經公告指定實施日期,則應自公告指定之日起實施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7.28 行執一字第0936000477號函
- 稅捐案件經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始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並提起訴願,因非原處分不當,故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3.
- 財政部賦稅署 93.07.13 台稅六發字第0930452383號函
- 稅捐徵收案件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繳納復查決定納稅額半數並提起訴願,如原處分並無不當,則不得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