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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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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 96.10.25 台財稅字第09604549910號函
  • 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証而未給與,又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申報扣繳稅捐者,因該二行為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分別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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