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8 北市法二字第09630617700號函
- 受託人委託期間屆滿時如欲續約,應於契約期滿前將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機關審議,經審議確屬營運績效良好者,報經市政府核定後方得續約,又契約期限是否適宜,應視委託經營個案之營運成本及資金回收等條件而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27 簽見
-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性質上似難謂為強制或禁止規定,亦非關法律行為之法定方式,因此違反或規避該規定而續訂之新約或合意變更契約期限之法律行為,應尚無被評價為無效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