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8941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第22-1條後段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程序及聘期事項、第31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4項、第5項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解聘、免職之核准事項及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相關事項、第34-1條第1項有關運動教練留職停薪之核准事項、第40條第1項前段有關訂定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事項,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
1.
  •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字第0999052427號函
  • 為防止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不得聘任之教師應聘,而設置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供各級公私立學校與縣、市政府通報及於辨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查詢,其系統之設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疑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