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08.05.3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5947號
-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2.
- 文化部 108.05.14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5119號
-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
3.
- 文化部 108.03.0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2266號
- 暫定古蹟者,主管機關均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未完成審議者,即失其效力;若建造物所有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申請者,屬法律賦予公法上請求權,主管機關負有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作成決定准予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與否之義務,非建造物所有人等其他個人或團體提報,僅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之事實行為,提報人無當然取得公法上權利,亦無損害之情形
4.
- 文化部 107.07.11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7837號
- 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屬主管機關之職權事項,不以人民提報為前提
5.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9.02.05 會授資籌二字第09930009491號令
- 核釋「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中暫定古蹟之起始時點及延長條件疑義
6.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7.31 文中二字第0952053024號令
- 核釋地方主管機關應自主動發現、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或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起10日內完成逕列暫定古蹟程序之審查程序起始日起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