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11.06.01 文資物字第1113006026號函 主管機關遇有團體提報考古遺址情形,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3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考古遺址列冊追蹤程序時,並無規定主管機關須召開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