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04.04.24 文藝字第1041009279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並無「設置案件能否以他人名義參選或比件,而自己或配偶擔任徵選委員並選取自己人頭」相關規定,惟個案設置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視具體情事,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迴避或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 文化部 102.09.05 文藝字第1023026122號函
-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7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11、19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組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