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07.19 法律字第0999031053號函
- 有關因主張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違憲致生權利損害而申請國家賠償乙案,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包括準立法行為,故請求人應不得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2.
- 法務部 95.06.23 法律決字第0950024026號書函
- 有關請求國家賠償案
3.
- 法務部 82.07.29 (82)法律字第15713號函
- 一按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應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要件。且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人民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後,應依國家賠償之法定程序處理之(詳請參見該法施行細則第三章規定)。本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罹難者家屬之「慰助金」,似非依上開規定所為;縱其文書名稱為「協議書」,該項慰助金之性質亦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金。 二次按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附件之協議書所載內容觀之,其性質應屬一種和解契約;如其和解已成立,對和解雙方當事人即已發生法律上之拘束力。
4.
- 法務部 82.07.29 (82)法律字第15713號函
- 關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擬支付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空軍官校AT3教練機失事罹難學生家屬慰助金新台幣一八○萬元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