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8.28 北市法三字第09732139500號函 公務車輛執行職務發生行車事故,保險公司同意全額理賠時,不須先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點規定提報法規會同意後,再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