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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40011452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2、18、21、22~26、41、47~49、52、53、55條條文;增訂第1-2、20-1、21-1~21-5、51-1、53-1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並刪除第2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05月31日增訂之第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114年11月11日修正第1-1、12、18、21、22~26、41、47~49、52、53、55條條文;增訂第1-2、20-1、21-1~21-5、51-1、53-1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刪除第2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2.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3.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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