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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政風類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之日(97年10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12.02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95940號函
  •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2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即可
2.
3.
  • 司法院秘書長 98.05.25 秘台政二字第0980012130號函
  • 為明確公職人員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保障其權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之卸(離)職及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之解職,宜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
4.
  • 法務部 98.05.19 法政字第0981106051號函
  •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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