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0760號函
-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2.
- 法務部 95.09.29 法律決字第0950036243號書函
-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5720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喪失公股代表身分而出缺,其職務已消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前得類推適用第3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暫行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簽見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假處分裁定,仍須債權人聲請執行後方進入執行程序,於執行命令送達債務人時,裁定執行名義始生執行力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8.09 行執一字第0936000489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之公司董事長死亡,如無代理人,行政執行處仍得續行強制程序,惟有義務人積極參與者,應依法判定其是否得具公司代表人資格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16 簽見
- 本案董事長雖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常任代表人,惟權利義務主體仍為公司本身,董事長僅為公司之手足,有關申請書附表由原負責人具名,惟其並非權利義務主體,權利義務主體仍為公司本身
7.
- 法務部 90.06.06 (90)法律字第019616號函
-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係指經濟部,在直轄市係指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