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2.05 行執法字第10531000260號函
- 有關未登記為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惟經查係實際負責人,得否命其履行公司負責人義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列似應採肯定說之理由說明
2.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8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4條、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參照,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事職務之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所謂「法人之負責人」疑義,考量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涉及人身自由剝奪及遷徙自由限制,對於適用對象自應從嚴解釋,並參酌司法實務見解,採否定說,法務部認為可資贊同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2.16 行執法字第10431000340號函
- 有關公司法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代表法人股東行使董事職務自然人,是否為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4款所謂法人之負責人疑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列各說理由說明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5720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喪失公股代表身分而出缺,其職務已消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前得類推適用第3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暫行之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6300號函
-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直接當選董監事」情形,依經濟部民國63.08.05經商字第20211號函採「法人股東準據說」,認為公司支付於董監事之酬金,應歸為股東之政府或法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