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29 簽見 組織法規已變更行政機關管轄權,而相關行政法規未及一併變更時,仍得以公告變更管轄為之,基於「舉重以明輕」法理,如行政機關僅為名稱更名尚未完成法定程序,並不涉實質管轄權變更,仍為同一行政機關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