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部 100.11.02 交路(一)字第1000010441號函
- 依據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對於計程車客運業往生之負責人及合夥人,若其合夥契約書未敘明計程人得繼承之規範,又因上開規定屬於公法非民法,無從依民法相關規定解散,則其合夥關係於事實上當然消滅,原核發許可失其效力,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監理機關應予註銷該車航之執照及相關證照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